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的頒布,引發了熱議。《民法典》與人力資源管理也有密切聯系。上周關愛通“贏在人力資源”實務系列課程中,石先廣律師為大家解讀了《民法典》中與人力資源管理有關的問題,其中講到了員工隱私權保護問題。
《民法典》與員工隱私權保護問題
《民法典》條款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勞動法律相關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關聯性分析
《民法典》明確界定了隱私的范圍,包括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相信《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會進一步增強大家的權利意識,為企業管理帶來諸多挑戰,其中之一便是員工的隱私權問題。如在日常的病假管理中,企業要求員工提供病例的,權利意識強的員工就以病例是個人隱私為由拒絕提供,更有甚者,企業到醫院去了解員工的就診病例,醫院醫生也以病例是個人的隱私為由拒絕企業的查看。再如考勤管理中,企業要采集員工的指紋信息,員工也以指紋信息是個人隱私為由拒絕配合。在面談錄音時,員工事后發現被錄音了,也以侵犯隱私為由指責公司HR或管理人員……。
相信未來企業HR會遇到更多的員工拿“隱私權”來挑戰企業的管理要求。我們不能否認“病例”、“指紋”是員工的個人隱私,但企業要求員工提供“病例”以及采集“指紋”并不侵犯員工的“隱私權”,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核心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申請病假,涉及醫療期計算、病假工資計發,用人單位有權確認勞動者的病情,勞動者需要讓渡一部分個人隱私,用人單位獲得勞動者病例僅用于管理目的,不涉及侵犯員工的隱私權。當然了,如果用人單位獲得勞動者病例后,將病例散布出去,則構成侵犯勞動者的個人隱私權。
總之,《民法典》作為彰顯民事權利的法律,但在勞動用工領域,個人權利也不能泛化,需要兼顧用人單位的管理權與個人權利保護,這一點在人力資源管理中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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