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充分發揮員工的潛能,很多企業開始強調職場員工體驗。為員工提供多元化、個性化的福利項目,創造更舒適、有利于健康的職場環境,提供員工關愛等,都是企業提升員工體驗的方式。除此以外,還有一點HR不能忽視,那就是員工關系的維護。
上周,關愛通“贏在人力資源”實務系列課程邀請了石先廣律師,為HR朋友們解讀《民法典》。《民法典》對于企業與員工關系的維護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下面我們就來分享下課程中講到的《民法典》與員工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
《民法典》與員工個人信息保護問題
《民法典》條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勞動法律相關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關聯性分析
信息時代,《民法典》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并且明確了個人信息的范疇,在企業用工實踐中,經常遇到外企HR詢問,公司要上一套系統,需要收集員工個人信息,公司是否有權搜集員工信息,搜集員工信息是否違法等等。
石律師認為,用人單位因工作和管理需要搜集員工個人信息,本身并不違法,搜集的員工個人信息應用于正當目的,不得從事《民法典》規定的兩個“不得”行為,另外需要注意《民法典》1035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原則。
HR在管理員工的過程中,要注意對員工個人信息的保護,這是保障和提升職場員工體驗的基礎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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